一、严守国家秘密。不准擅自或者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收集、传递、复制、存放、销毁属于国家秘密文件、资料和物品。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资料和物品。不准使用无任何保密措施的电话、电报、传真、计算机网络等传输国家秘密。不准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资料和物品作为废品出售。 二、不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资料和物品参观、游览、探亲访友或者办理其他私事。不准擅自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资料和物品出境或者参加外事活动。不准向境外和国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及电台、电视台等投寄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论文、稿件、图像制品。 三、不准向家属、子女、亲友及其他不应知悉者谈论国家秘密。 四、不准未经批准带境外人员到军事禁区、国家规定不对外开放区域活动。 五、不准隐瞒涉密事件。 |